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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   通   事   故

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否申请重新认定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配套法规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,对“交通事故认定”是否可

以申请重新认定,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。有人认为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重新认定,在新法规中未做规定

,所以就没有了重新认定依据,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,只能在人民法院提出证据,证实“交通事故认定

”的错误,让法院对其更改。现阶段的在各法院、各交警队都是这样做的,都普遍认为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,

因为这样可以缩短受害人追偿的时间,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权利。


而理论界也有,对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认定,是合理合法的说法,这些说法认为:


   首先,认清“交通事故认定”的性质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: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

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、检查、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、鉴定结论,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,作为处理

交通事故的证据。”由此明确,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,是由交通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根据各种初始证据推定

出来的更高一层的鉴定结论。公安部在2000年1月15日发布的《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

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》中这样规定: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,根据当事

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,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。”可见,交

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一种鉴定结论。而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七十三条

第二款规定:“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,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,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

责人批准后,进行重新鉴定,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。”由此可见,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而申请重新认定是

有法律依据的。
   其次,本着执法为民的思想,我们不应把“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”推向法院:第一,对交通事故认

定的法定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,而不是法院;第二,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技术工作,专业性极强

,涉及到多项专业和技术,法官不一定具有这方面的技能;第三,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如果当事人对交通

事故认定不服,而被要求在法庭上举证来证明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认定的错误,显然不公平。例如导致死亡

的交通事故发生后,当事人会被当做犯罪嫌疑人受到人身限制,失去行动自由,他无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

去推翻交警作出的对他不利的交通事故认定。为了便民、利民,公安机关也应该接受当事人要求对交通事故重

新认定的申请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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