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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  姻  法  律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通知

(2001年5月10日法发〔2001〕9号)

  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,解放军军事法院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

产建设兵团分院:

   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的决定》已经第九届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,并自公布之日施行

。为了保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统一正确实施,特通知如下:

 一、充分认识修改婚姻法的重要意义。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

要法律。改革开放以来,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、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,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

一些新情况、新问题。此次修改婚姻法,对于建立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,维护社会

安全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,将发挥重要的作用。

 二、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审判人员,特别是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

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

〉的决定》。要利用各种形式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,联系实际,掌握立法精神,正确理解法律规

定。

 三、自2001年4月28日起,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,应一律适用经第九届全国

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。此前与修改后的《

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相悖的法律、法规和司法解释,在审理第一审和第二审婚姻家庭案件中

不再适用。

 四、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。各地人民法院在学习和适

用修改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过程中,应当认真总结审判经验,深入调查研究,注意

搜集典型案例,遇有法律适用问题,应及时报告我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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